天津大学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联席会议制度
天大党发〔2015〕29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改进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特制定天津大学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要切实围绕党风廉政建设新部署、新要求,紧密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实际,着力发挥多部门协同优势,聚焦问题、提出举措、建章立制、抓好落实,不断深化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党办校办,人事处,审计处,法制办公室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学校纪委书记,成员为各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传达上级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2.通报近期学校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整体情况;
3.通报近期学校在组织人事、查信办案、监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和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针对需要加强的作风建设问题,研究提出纠正或预防的具体举措和办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5.听取各单位的相关工作进展,讨论研究下一步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日常组织人事、查信办案、监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尤其是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拟订联席会议议题;
2.协调有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3.负责联席会议会务和成员单位日常联络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纪委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学校相关领导。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在下一次联席会上报告落实情况。
各成员单位要按上述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学校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