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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天津大学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6-06-13

  天津大学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天大党发〔201423

  各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其“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现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方针

  1.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明确阶段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服务师生群众和广大党员,以实际工作业绩来检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成效。

  2.必须结合高等教育发展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3.必须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按照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党组织建设要求,努力提升党员党性和基本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必须坚持实践与问题导向,求真务实,不断积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成功经验,解决不适合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现实问题。

  二、院级党组织建设

  (一)院级党组织的设置

  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院级单位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并探索建立适合党建工作有效开展的新机制。

  1.行政机构为院级建制且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建立或撤销院级党组织要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

  2.院级党组织设委员会。院级党的委员会可由7-9人组成,设书记1,副书记l-2人;总支部委员会可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直属支部委员会可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书记、副书记可以专兼结合。委员会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

  3.院级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4.院级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任职期满,应按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委员、书记候选人要提前上报,待学校党的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后要及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

  5.院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学校在编人员中聘用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党务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

  6.院级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下设总支部委员会,负责所属单位党员教育、管理、服务与发展等工作。

  (二)院级党组织的职责和作用

  院级党组织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以及教学、科研、服务等任务的顺利完成。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院级党组织自身建设。认真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基层党支部工作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及时掌握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5.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行政领导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6.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7.严格把好党员入口关,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制订发展计划,坚持党员标准,规范发展流程,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8.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9.广泛联系校内外各界力量,充分调动和发挥离退休老同志、民主党派成员和非党知识分子及广大校友参与学校发展和管理相关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院级党组织建设的基本制度

  1.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委员会例会制度、党政联席会制度等,充分发挥院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院级党组织的书记和副书记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每年至少组织开好一次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坚持工作汇报制度。院级党组织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学校党委系统地汇报党组织建设和本单位工作情况。

  4.坚持工作通报制度。按照党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院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基层党支部书记联席会或全体党员会,指导基层党支部工作,通报本单位党的建设及事业发展等相关工作情况。

  5.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要求,有计划地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学习和讨论。

  6.建立基层党支部考评激励制度。院级党组织应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基层党支部工作相关要求,做好对基层党支部工作的考核和激励。

  三、基层党支部建设

  (一)党支部的设置

  院级以下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支部,一般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设置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将党支部建设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相结合,增强基层党支部工作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1.在职教职工党支部可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专业或班级设置,也可根据需要设立本科生跨年级(专业)纵向党支部,以及依托科研基地设立师生一体化党支部等。

  2.离休教职工党员,可由老干部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和党员人数建立党支部;退休教职工党员,由原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党支部,若暂不具备成立支部条件,可继续在原支部参加活动。

  3.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与工作相近或业务相关的相邻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人数较多的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

  4.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8人至20人的可设由3人组成的委员会,其中书记1,委员2人;党员人数在21人以上的,可设由5人组成的委员会,其中书记1,副书记1,委员3人。

  5.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先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

  6.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7.建立和撤销基层党支部,由院级党委或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教职工党支部工作职责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进行部署落实。

  2.团结师生员工,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组织活动计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5.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学生党支部工作职责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年)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推动学生党员所在班(年)级的发展和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领,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4.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促其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6.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基本制度

  1.组织生活会制度。学生党支部每月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组织生活会,在职教职工党支部及离退休党支部应坚持每年不少于十次组织生活会。

  要抓好党支部组织活动的四个环节,即活动计划有安排、支部会前有准备、讨论议题有针对性、每次活动有效果,并认真填写《天津大学基层党支部活动记录册》。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并联系实际,讨论本支部贯彻执行措施;

  2)组织党员学习理论、学习党章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3)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讨论、研究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统一党内思想,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分析群众的思想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研究做好群众工作的办法与措施;

  5)讨论发展新党员,检查党员守纪情况,表扬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等。

  设立党小组的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向党员报告工作或向支部大会提交其它需要讨论的问题。

  2.党支部委员会例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开一次(如遇急需讨论的问题,可随时召开),分析党员思想状况,讨论、研究本支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等。

  3.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一般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生活会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党员向党组织汇报制度。党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的情况。党支部要针对党员的具体情况做好工作。

  5.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每名党员都应按照中央及学校党委有关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有关意见要求,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能结合本职工作、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6.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四、基层党组织干部任职条件

  基层党组织干部指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党支部的书记、委员。选好书记和委员是加强院、系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建设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考虑人选时必须注重政治素质、思想作风、实践经验和领导能力。

  (一)基层党组织委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努力学习并能够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指导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热爱党的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党的工作,有一定党的基层工作经验。

  3.能够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4.作风正派,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二)基层党组织书记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1.熟悉党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

  2.勇于改革、开拓进取、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具有独立主持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能力。

  3.廉洁勤政,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内外有较高威信。

  4.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能够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调动各委员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

  5.院级党组织书记党龄必须在三年以上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

  6.院级党组织下设的基层党支部书记建议由对应的行政单位正、副职领导兼任,须为正式党员。

  (三)系级单位党支部书记工作补贴可参照系主任有关工作量的补贴规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大党发〔2003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