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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之廉政制度(金、元、清)

时间:2016-06-06

  自古至今,廉政制度是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在中央集权统治时代,廉政制度可以起到强化吏治,维护统治的作用。自金代建都以来,就十分注重廉政制度建设,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廉政管理、监察体制。

  历代统治者在制定律法时,都加入明确的廉政条款,使廉政事务有法可依,同时,也为维护其政权的稳定奠定了基础。其代表有:金代《泰和律》;元代《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明代《大明律》、《御制大诰》、《明会典》;清代《大清律》、《大清会典》、《钦定台规》等。

  1、金代律法

  金代历经海陵、世宗,到章宗统治时期,己经基本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兴盛阶段,其法制也得到了充分发展并趋于完善。在此期间,金朝不但制定了诸如《皇统制》、《正隆续降制书》、《军前权益条理》、《续行条理》、《大定重修制条》、《明昌律义》、《明昌救条》、《泰和律义》和《新定律令救条格式))等诸多的成文法典,而且,还制定了诸多的单行法规,颁布了大量的令、格、制、诏、救等多种形式的法律。

  《泰和律义》是金朝法制编撰中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它是金章宗时期所制定的,以《唐律疏议》作为蓝本,并采用《宋刑统》的疏议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但内容有所不同,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563条。

  2、元代律法

  至元新格

  忽必烈(公元1215公元1294年),元朝的创建者。定都北京,规划兴建元大都。蒙古尊号薛禅汗。庙号世祖。忽必烈在位35年,他建立行省制,加强中央集权,整治吏治,使得社会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

  《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元朝初年,一直没有制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义》作为断案的依据。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 ),中书右丞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编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被元世祖采纳而刻版颁行。《至元新格》共五百多条,以行政法为主兼有其他法律条文。《至元新格》今已失传,只有在其他的一些元代法律文件,如《元典章》、《通制条格》中有90多条的留存,《永乐大典》中也有相关记载。

  元仁宗(1285—1320年),全名孛儿只斤·爱育黎拔力八达,元朝第四位皇帝,蒙古帝国可汗,汗号普颜笃可 汗,年号皇庆和延祐。元仁宗在位期间,减裁冗员,整顿朝政,推行以儒治国的政策。同时将有关风纪的格例条画分类编集成《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 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大元通制》是元英宗于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颁布的元朝正式法典。《大元通制》分为三部分。又仿唐、宋旧律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等20,2539条。该律的主要内容保存在《元史·刑法志》内。

  《至正条格》是元代法规之一,元顺帝时修撰。至元四年(公元1338年)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根据《大元通制》编定条格,于至正六年(公元1346 年)四月颁行。其中包括诏制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但原书卷数已不可考究,根据《永乐大典》记载,共23卷,分祭祀、户令、学令、选 举、仓库、捕亡、赋役、狱官等27目。

  3、明代律法

  《大明律》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洪武时期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制定而成。明太祖朱元璋起于草莽,深知民间疾苦,特别强调治乱世用重典,严刑峻法,以除贪贿。《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其中对于官员收受贿赂有明确的规定: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一十贯杖九十;一十五贯杖一百;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裏;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裏;八十贯绞。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一贯以下杖六十;一 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四十贯杖一百;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大诰》

  《明大诰》,又名《御制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重刑法令。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刑弼教是《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治贪官与豪强为重点。《明大诰》刑罚苛重,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明孝宗

  明孝宗(公元1470公元1505年),即朱祐樘,庙号孝宗。在位期间努力扭转腐败状况,驱逐奸佞,勤于政事,励精图治,驱除宫内奸臣,重用王恕、刘大夏等为人正直的贤臣,使明朝再现中兴之势,史称弘治中兴

  《明会典》是明代编修的一部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典。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书成,共180卷。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重修,共228卷。至今引用较多的是万历版。

  4、清代律法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草创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础,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始定型。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等8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释,律文分为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以严刑峻法推行政策,提高量刑标准,在吏治方面严禁宦官干政,结党营私。

  《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它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统称。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以来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到《光绪会典》编定时其正文共有100卷,事例1220卷,附图270卷,总计达1590卷。

  《钦定台规》

  《钦定台规》是中国监督法制发展史上第一部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的监督法典。始纂于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共8卷,22目。根据《钦定台规》规定:科道官员具有上可谏君、下可纠臣之权力,身负拾遗、补阙、规谏君主、监察吏治,严禁结党、监督、稽核财政收入、监督各级考试、稽察刑名案件等多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