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根本目的是要构建自我监督制度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要充分认识《工作规则》的重大意义,牢树“四个意识”,坚决对标看齐,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党规党纪特色,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政治自觉。
《工作规则》体现自我监督核心要义,确保把纪委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工作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监督执纪问责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笼子,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和细化,列出权力清单,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从源头上避免 “一权独大”“以案谋私”。规则特别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这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工作规则》的实施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受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工作规则》体现刚性约束特色,确保监督执纪始终在制度轨道运行。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据统计,规则中运用了98个“应当”、19个“不得”、5个“严禁”,明确了监督执纪多个工作环节、流程的处理时限,清晰绘制出监督执纪流程图,使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则还细化了谈话函询程序,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无论问题线索来自何处、由谁收到,千条线、万条线,最后都归口到案件监督管理这“一根针”,本质上也是刚性约束。
《工作规则》体现监督执纪特色,确保把纪律挺在前面。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的指示,《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预留了端口,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法衔接。《工作规则》突出“防患未然”与“惩治已然”相统一,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筑起了制度堤坝,推动标本兼治走向深入。
《工作规则》体现党内审查特色,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执纪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规则着重强调把纪律审查的过程作为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的过程,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谈话中要“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审理报告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对照标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了然于心,在监督执纪中做到深入浅出,既晓之以理又动之以情,充分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到实处。
《工作规则》体现规范权力与责任担当辩证统一,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的规定,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监督真空。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提出“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这明确了派出机关和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和驻在部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依据、与派出机关的联系方式,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探头”作用发挥更明显。
来源:求是网